《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對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行為及處分作出了規定,共分為4類:
1.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知情而不糾正的,則涉嫌受賄違法犯罪。
2.搞權權交易。《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為他人謀取利益后,以此為由要求對方為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的是黨員干部為他人謀利后,對方提出為該黨員干部謀利以作為回報,該黨員干部同意或接受。雙方達成共識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對方謀取利益。此類行為,只要存在,就要被給予相應處分。
3.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的配偶利用黨員干部的職務影響力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事項以收取好處費;有的黨員干部子女倚仗權勢,打著“做生意”名頭,空手套白狼,斂取巨額“利潤”,有的黨員干部親屬“吃空餉”或者超標準領取薪酬。諸如此類行為,看似發生在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身上,根子在黨員干部自己身上。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實際上是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私工具。黨員干部不僅要自身過得硬,還要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4.違規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利。《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實踐中,由于黨和國家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干部就搞“下有對策”,由其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出面經商辦企業,并利用手中職權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提供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有的黨員干部將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由親屬等特定關系人違規參與經營,利用公權力打造自家“搖錢樹”;還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將管轄地區或單位的公共資金存儲到自己親屬工作的銀行,使親屬獲取銀行高額獎勵。諸如此類行為,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社會風氣,侵害了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當嚴肅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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